摘要:
近日,不少网络论坛上,流传一篇帖子《玫琳凯泄密资料之政府公关机密记录档案》,帖子中公布了数百位获赠玫琳凯化妆品的人员名单及其详细个人信息,涉及广东省、广州市等地的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在职人员。网帖还详细列举每个人获赠产品的清单以及金额,记者核对发现,个人获赠礼品金额最高的为998元,均在千元以下。而且部分当事人也承认接受了赠送的化妆品。
玫琳凯的公关礼单暴露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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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似乎没有什么理由指责玫琳凯的政府公关,因为类似的“请客送礼”几乎成了很多行业的家常便饭,多数人已经默认了这个“潜规则”。但是这就难免涉及到一个问题,公职人员收受礼品是否涉嫌受贿呢?
我国《刑法》有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受赠礼品,金额超过 5000元的,就可以视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很明显,玫琳凯所送的礼品金额都在千元以下,收受者也就不会因为接受这些礼品而构成受贿罪。
由此也就形成了一个“灰色地带”,倘若企业或者个人送给公职人员的礼品,只要金额不超过5000元,就是正常的礼尚往来。然而正如俗话所说的,“吃人家嘴软,拿人家手软”,谁敢保证那些收了礼品的公职人员在今后的办公事过程中,不会“高抬贵手”?而假设如此,那就与行贿、受贿并无本质区别。
公职人员到底能否接受他人的请吃送礼,按照国际惯例,这是绝对不允许的。在国外,对于公职人员的行为规范都有明确的规定。即便是在我们的香港,公职人员也不能随意接受他人的礼品,否则将有可能受到检控。可是在我们内地,由于法律的缺位,公职人员接受他人或企业的赠送礼品居然被当作心安理得的事,而企业也默认了利用这种打“擦边球”的方式,进行政府公关。
如何对公职人员小打小闹的“吃喝拿要”进行规范,《公务员法》对此应该有明确规定。遗憾的是,我们的《公务员法》在公务员的收受礼品上也处于一个空白,只是简单地规定了公务员不能“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私利”,既没有具体的惩罚措施,也没有明确的金额限制。这无疑给企业和公务员各自留下了可操作的灰色地带。
打造一个廉洁的政府,要从公务员的行为规范上着手。掌握着公共资源的公务员不能打着私人的旗号,收受他人的所谓礼品。玫琳凯的政府公关礼单,暴露了我们对公务员的行为规范还存在着很大的漏洞。如何堵上这个漏洞,《公务员法》要尽快作出反应。(public.iader.com)
浏览作者:佚名 更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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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公关网 作者[记者]:佚名 日期:2008-04-28 出自:《广州日报》 编辑:adworld 论坛投稿
